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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学员学籍管理办法
发布作者:周磊发布时间:2021-12-27浏览次数:1893

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学员学籍管理办法

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员管理规定》和《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员学籍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规定,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 入学与学籍

第一条 凡经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成人教育学生须持《录取通知书》和身份证原件按规定日期、地点办理报到、注册、交费手续。

第二条 成人教育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,须凭单位证明或个人情况说明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履行请假手续;无故逾期1周不报到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
第三条 新生入学后,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。经过注册并复查合格,即取得学籍。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,由学校区别情况,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凡属循私舞弊者,一经查实,取消学籍,予以退回。情节恶劣的,须请有关部门予以调查核实,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。

第四条 专升本成人教育学生前置学历审核必须要能通过教育部学信网审核,否则作退学处理。

第五条 成人教育学生入学后,需按要求提供有效材料,积极配合学校学籍信息核查工作。

第六条 成人教育学生学号自入学至毕业不变。凡作业、试卷、假条、来信、提问及所有报告文书等,除署名外,均应同时注明学号。

第二章 纪律与考勤

第七条 成人教育学生按教学计划进行的教学活动,都必须实行考勤。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办理请假手续。凡未经请假或超假者,以旷课处理。

第八条 成人教育学生集中面授时,原则上不得请假;如需请假,应事先持有关证明向班主任提出申请,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。病、产假须持医院证明。

第九条 旷课时数累计达一学年总面授时数的10%以上的,可以责令其退学。迟到或早退3次作旷课1节计算。

第三章 成绩与考核

第十条 成人教育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参加各门课程的考核。考核成绩以某门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为主,参考平时作业、测验等,并载入《毕业生成绩登记表》和《学籍卡》,归入本人档案。

第十一条 成绩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。考试成绩评分采用百分制,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80%,平时成绩占20%,考查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,即优秀、良好、中等、及格、不及格,平时成绩或考试成绩不及格者,结业成绩一律作不及格处理,须补交作业或补考后再定。

第十二条 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按时完成答卷;如有作弊行为,取消考试资格,并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。

第十三条 凡作弊或旷考者,该课程以“0”分计算,记分时标明“作弊”或“旷考”字样。以后可视其表现情况,决定是否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。

第十四条 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,可以申请缓考或补考。无故缺考者不得参加补考。补考的试题、评分标准与期末考试要求一致,不得降低标准。每门课补考机会只有1次,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个年级面授时进行。补考期内仍不能参加考试的即作为不及格处理。记录成绩时应将“不及格”和“补考成绩”同时记录备查。

第十五条 缺课时数、缺作业或缺实验报告数在25%以上者,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结业考试,成绩以“不及格”处理。补学满课时,在毕业前准予补考1次。

第十六条 一学年所学课程全部不及格者,不予补考,责令退学;补考后仍有两门考试课程不及格或累计有两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,应予退学。补考后仍有1门课程不及格者,可跟班学习。

第十七条 成人教育学生在同层次专业中已学习某门课程,认为已达到教学计划要求者,可以凭有效成绩证明申请免修,填写申请表交函授站(点)初审,函授站(点)提交相关材料并经本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,准予免修。专业必修课不能免修。

第四章 奖励与处分

第十八条 函授就读期间,能努力工作,刻苦学习,学习成绩优良,连续3年表现突出的学生,给予表扬或奖励,可以授予“优秀函授学员”称号。

第十九条 “优秀函授学员”由函授站(点)、班主任组织评定。“优秀函授学员”总数控制在参加评选学员数的10%以内。函授站(点)和班主任须严格掌握条件,实事求是,确保质量,不得平均分配名额;如有不符合条件者,一经查实,取消参评资格。

第二十条 成人教育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警告或开除学籍处理。

(一)一学年旷课、旷考两次或连续两次不交作业者,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;

(二)违反规章制度,破坏学习纪律,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;

(三)假借学习名义,玩忽职守、招摇撞骗、有损校誉,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理;

(四)因违法乱纪行为被开除公职者,同时开除其学籍。

第二十一条 对成人教育学生的奖励、处分,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。

第五章 休学与转学

第二十二条 成人教育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者,可提出退学或休学申请,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,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。

第二十三条 休学时限每次不超过1年,休学期满必须到本校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复学手续。

第二十四条 成人教育学生因工作调动,要求转入其他学校继续学习者,可以凭调职证明及个人申请,办理转学手续,由其所在单位直接与有关学校联系。

第二十五条 经批准同意休学、退学的学生,对已结业的课程可发给单科结业证书。

第六章 毕业与鉴定

第二十六条 成人教育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学习期满,成绩合格者,准予毕业,发给毕业证书。一门课程不及格的,可在毕业前申请1次补考,补考及格发给毕业证书。补考后仍不及格,可以申请重修或发给结业证书。

第二十七条 学生毕业时,由学校和学生所在单位对学生的学习和工作表现共同作出鉴定,决定是否准予毕业。准予毕业者,填写《毕业生登记表》,发给函授学习毕业文凭,国家承认其学历。

第七章 

第二十八条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第二十九条 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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