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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续教育学院公务接待“十不准”规定
发布作者:jxjy发布时间:2023-06-25浏览次数:580

继续教育学院公务接待“十不准”规定

1.不准无公函接待和超标准接待。

2.不准用公款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和私人旅游。

3. 不准同城单位和个人公款相互宴请。

4. 不准安排不健康的娱乐、休闲活动。

5. 不准搞交易性、联谊性非公务招待。

6. 不准互相赠送礼金、礼品。

7. 不准超标准安排住宿、超范围使用车辆。

8.不准在公务活动中向接待方提出超标准接待等要求。

9. 不准以会议、培训等名目列支报销违纪违规费用。

10. 不准转移、隐匿接待费开支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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